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五號
聲請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八九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八九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號碼:八三A0三一六八D)、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張(號碼:八三A0二0六七C),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均附息券十九至二十期,准以現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前奉鈞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四八三一號假扣押裁定,准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一六七號提存書提存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面額一百萬元一張、五十萬元一張,合計一百五十萬元,均附息券四至十期後執行在案。嗣經鈞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0六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後,聲請人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一百萬元一張(號碼:八三A0三一六八D)、面額五十萬元一張(號碼:八三A0二0六七C,),合計一百五十萬元,均附息券十九至二十期提存後代之(提存案號: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八九七號)。茲因前開公債聲請人另有他用急須領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以現金一百五十萬元代之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四八三一號假扣押卷宗及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一六七號(內含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八九七號)提存卷宗,查閱無訛,核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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