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設台北市○○○路○○○號
行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韋傑夫 被告丙○○被告甲○○○○管理維設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二樓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全 右列被告等因被告丙○○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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