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99號聲請人 陳麗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親典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親典於民國95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並以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二、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第873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須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始得為之。又前述清償期業已登記者,自應以登記者為準,不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或借據另有記載而異其認定。如登記之清償期尚未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係登記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所載,本件債務約定清償期日為「相對人申請勞保退休金之日」。惟查,相對人並未參加勞工退休金新制,故無新制勞工退休金可請領,且亦查無相對人勞保投保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或雇主自籌給付其舊制勞工退休金等相關資料等情,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函在卷足佐,依前開說明,本件抵押債權之清償期既未屆至,尚難認其已符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29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路東段│958│建│282.42│10000分之189│├──┼───┼────┼───┼──┼─┼────┼───────┤│002│臺南市○○區○路東段│959│建│66.34│10000分之189│├──┼───┼────┼───┼──┼─┼────┼───────┤│003│臺南市○○區○路東段│960│建│71.39│10000分之189│└──┴───┴────┴───┴──┴─┴────┴───────┘┌──────────────────────────────┐│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2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1│臺南市東區大│臺南市東│5層樓房│23│23│平│全部│││95│同路二段6○巷○區路○段│鋼筋混凝│.2│.2│方│││││123號三樓│958、959│土構造│6│6│公││││││、960地││││尺││││││號││││││├──┴─┴──────┴────┴────┴─┴─┴─┴──┤│共有部分:路東段117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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