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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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請人 李弘銘 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相對人 陳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2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5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至第9項定有明文。又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4日之修法理由,本條登記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為免原告濫行聲請,應令其就本案請求負釋明之責,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於原告已為釋明而不完足時,或其釋明已完足,法院均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後為登記;又本條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是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不宜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係因相對人符合勞工貸款資格而以其名義所購買,然實際出資、貸款繳納皆由伊支付,故兩造間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因近期相對人向伊表示欲就系爭不動產轉售予他人,伊已依法起訴請求相對人移轉所有權登記,為避免訴訟期間系爭不動產變動影響伊之權益,爰請求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及類推適用第541條第2項規定,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而為本案請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192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銀行房貸扣款資料及增貸契約書、系爭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及租金匯款明細、離婚協議書、本院家事法庭
106年度家調字第1477號通知書、郵局存證信函等件附於本案卷以為釋明之方法,堪認已就本案訴訟之請求為一定程度之釋明。惟聲請人前開實體法上權利是否確係存在、本案請求有無理由,須待本案訴訟審理後加以判斷,且斟酌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雖未限制相對人關於登記標的之處分權限,然仍有一經登記,恐降低第三人受讓該權利意願之虞,縱聲請人之釋明完足,本院認依上開修正後規定,仍應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許可本件之聲請,以昭審慎,爰依首揭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又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如附表所示權利範圍之價值合計為新台幣(下同)71萬0,94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稅務局回函在卷可憑;再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即兩造間本案訴訟約需3年4月,依法定週年利率5%據以計算相對人如因不當登記所受之損害係此一延後處分系爭不動產期間所受之利息損失為11萬8,490元【計算式:710,940元×5%×(3年+4/12月)=118,490元】,爰取整數酌定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額為12萬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子彤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土地價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台幣/㎡)│(新台幣)│├─┼───┼────┼───┼───┼──────┼─────┼───────┼──────┤│1│桃園市│楊梅區│秀才│778│71.65│全部│7,600元│544,540元│││││││││││└─┴───┴────┴───┴───┴──────┴─────┴───────┴──────┘┌─┬───┬──────────────┬────┬───────┬─────┬──────┐│編│建號│建物坐落地號│主要建材│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房屋現值││││----------------------------││(平方公尺)││(新台幣)││號││建物門牌│││││├─┼───┼──────────────┼────┼───────┼─────┼──────┤│1│294│桃園市○○區○○段○○○○號│加強磚造│總面積:122.77│全部│166,400元││││桃園市○○區○○路○○○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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