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訴人 周綠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又瑀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周綠君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玖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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