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五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劉清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高澄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