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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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度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元城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