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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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政儀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被告徐維駿被告 陳嘉和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政儀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徐維駿、陳嘉和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三人因殺人、槍砲等案件,前於民國101年9月7日經本院訊問後, 認渠 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否認犯行,有逃避刑事追訴可能,亦有湮滅證據行為,有串證、滅證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同日起予以羈押,嗣被告徐維駿、陳嘉和並經裁定自
101年12月7日、102年2月7日、102年4月7日、102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而被告呂政儀除同經裁定自
101年12月7日、102年2月7日、102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外,亦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於102年5月22日經該管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至102年9月21日執行期滿,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安字第2769號執行指揮書(甲)附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呂政儀另案執行、羈押期間分別於102年9月21日、102年10月4日(計算式:最末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以有利被告每月三十日計,共六十日,逐日扣除102年4月7日起羈押執行至同年5月22日借提執行【該日以有利被告認同屬羈押執行日】止之四十六日,揆諸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即原延長羈押期間應與借提執行前已經過羈押期間合併計算,故得再執行羈押期間十四日,最末次延長羈押期間將自另案102年9月21日執行期滿日【亦為接押日,故同有利被告認屬羈押執行日】逐日計算至102年10月4日屆滿)即將屆滿;被告徐維駿、陳嘉和羈押期間則均於102年10月6日即將屆滿,被告三人經本院於102年9月18日訊問後,認渠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否認犯行,本件亦宣判在即,足認有逃避刑事追訴、刑罰執行之可能,有逃亡之虞,倘命渠等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擔保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