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被告 呂政儀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 徐維駿 被告 陳嘉和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政儀、徐維駿、陳嘉和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3人因殺人、槍砲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等否認犯行,有逃避刑事訴追之可能,曾有湮滅證據之舉,故有串證、滅證之虞,而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9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12月7日、102年2月7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3人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4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