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鉌鑫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號10樓之3兼法定代理 許家禎 住臺南市○區○○○街○○號10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訴人即被告許家禎住臺南市○○○街○○號10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耿豪 住高雄市○鎮區○○○街○○○巷○○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智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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