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13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春生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20日102年度撤緩字第1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同法第406條前段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春生因撤銷緩刑案件,經本院於102年8月20日以102年度撤緩字第132號裁定宣告撤銷緩刑,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9月3日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及居所,均經抗告人之同居人簽收,有本院上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有其抗告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可考,依上說明,其抗告已經逾期,且無從命其補正,準此,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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