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18號聲請人 鄭妙招 相對人 沈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關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確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確定)」。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