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告 張建庭 上當事人與被告 楊麗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15平方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而系爭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000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暫以300,000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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