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六一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儲蓄部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金樹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二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優競機械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銀東湖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壹拾萬捌仟伍佰元│0000000││││ 許逢源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