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柯金珠~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古亭分│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陸仟陸佰元 │0000000││││司│行│││││├─┼─────────┼─────────┼───────────┼────────┼────────┼──┤│2│ 張玫能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肆萬肆仟伍佰元│0000000│││││社中山分社│││││├─┼─────────┼─────────┼───────────┼────────┼────────┼──┤│3│ 林怡源第一商業銀行萬隆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貳萬壹仟肆佰貳拾│0000000│││││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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