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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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85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韻如 相對人 李保承 相對人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蕭月妮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3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6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聲請人已聲請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78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蕭月妮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又相對人李保承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聲請人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並提出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8號提存書、105年度司裁全字第60號假扣押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8號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定、民事撤回強制執行狀、同意書、印鑑證明、存證信函等(除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外,餘為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裁全字第60號假扣押事件全卷(含假扣押執行卷)、105年度存字第138號擔保提存事件卷、105年度聲字第378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卷,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蕭月妮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1月17日北院隆文查字第1060000232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業已提出相對人李保承出具之同意書,而該同意書上之印文,以肉眼比對方式,核與相對人李保承於新竹縣竹北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上之印文相符,另同意書復已明確記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綜上,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