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方文瑞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佑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聲請貴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系爭
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原告亦不認識系爭本票之共同發票人 陳義錫 、 陳樵助 ,且
原告從未居住於裁定書上所載之地址,為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於法定期間內請求確認系爭本票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三四四二號民事裁定一紙為
證。而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最
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判例、六十五年七月六日六十五年度第六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