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行股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D○○
丑○○宙○○
甲○○
戊○○右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鄭和傑
蘇新竹謝依良上訴人即被告A○○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
楊惠雯郭家祺上訴人即被告寅○○
辛○○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宋金比
趙哲宏楊淑惠上訴人即被告癸○○
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楊清安
蔡進欽蔡弘琳上訴人即被告酉○○
G○○
戌○○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賴鴻鳴
林錫恩黃俊達上訴人即被告E○○選任辯護人查名邦上訴人即被告C○○選任辯護人黃正彥
黃雅萍上訴人即被告黃○○選任辯護人王奕棋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雯峰
奚淑芳上訴人即被告壬○○選任辯護人蔡碧仲
汪玉蓮上訴人即被告玄○○選任辯護人蔡碧仲
汪玉蓮翁瑞昌上訴人即被告申○○
辰○○天○○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陳靜雲上訴人即被告地○○被告B○○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H○○上訴人即被告卯○○上訴人即被告F○○選任辯護人蔡雪苓上訴人即被告巳○○
庚○○
午○○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洪茂松 上訴人即被告子○○選任辯護人黃溫信
徐美玉黃紹文上訴人即被告宇○○
亥○○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曾柏暠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林永發
郝鳳岐涂嘉益律師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詹俊平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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