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34號
原   告 尤亭
上原告與被告富格益尖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因
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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