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371號
上訴人即被告   蘇玉武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琡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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