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2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莊宗勝
被 告 薛正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
仟零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