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35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在台灣及在大陸之真實住址。
二、被告甲○○曾經住高雄縣○○鄉○○村○○路○○○號14樓之證明。
三、原告與被告甲○○結婚證明文件。
四、被告甲○○申請入境及來台留之證明文件。
五、被告甲○○入出境紀錄。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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