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2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之真實住址。
二、原告應偕同被告自行前往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接受親子鑑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