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2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2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曾冠豪
被   告  曾姿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下同)86
,149元及利息,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
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
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雖以支付命令異議,具狀辯稱因被告失業,且單
親扶養未成年之子女,目前每月償還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惟其餘債務暫時
無力償還等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執行之問題,不得據
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
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二、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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