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9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簡字第1966號
原   告  王炳燦
被   告  劉子敬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簡字第196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
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家慶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LINE暱稱「圓滾滾的 柯基 」)前曾於民國(下同
)105年間因交寄其郵局帳戶提款卡予他人,而經警移送
檢察官偵辦涉犯有刑法之幫助詐欺罪嫌,後經調查認罪嫌
不足,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其後於109年3月初,因需款
清償債務,洽詢小額借貸而經轉介與LINE暱稱「 阿哲 」(
其後被告手機上將其暱稱改為「騙我的人」)之成年男子
聯繫,「阿哲」即向其稱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供其轉交他人
使用,可換取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至6,000元,詎其
已有前開曾將帳戶提款卡交付他人使用而涉嫌犯罪之經驗
,可預見一般人無故不自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反以
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他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亦可
能係為遂行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竟於109年4月3日
起至同年月8日間,偕同「阿哲」接續至新北市板橋區、
桃園市等處各電信公司門市,以其名義申辦如附表一所示
中華電信、亞太電信、遠傳電信、臺灣大哥大、臺灣之星
等公司行動電話門號共計29筆,再將該等門號之SIM卡交
付「阿哲」轉供「合鑫數位融資」之詐欺集團,作為聯繫
詐騙他人匯款使用,惟被告配合辦理交付上開各電信公司
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未獲「阿哲」依約給付換取之現
金報酬。
(二)期間上開合鑫數位融資詐欺集團成員「項本閎」於109年5
月3日與被告LINE通訊對話時,又詢問其願否以每件2,000
元至3,000元之報酬,幫其集團融資公司面試招募之收款
人員,並告知工作內容,詎其已可得知該集團包括有「項
本閎」、經理「承凱」及其他業務等人為有三人以上之成
員,且其招募取款人員可能係為收取詐欺取財之不法所得
,竟同意自109年5月16日起,為該集團從事面試招募收款
人員之工作。其後即於109年5月16日起至同年月30日間,
依該集團成員「項本閎」指示,先後在新北市三重區、樹
林區、板橋區、中和區等地,面試應徵取款人員之■洹茤■
陳敏玉施亭如朱志鴻 等人,被告因此獲得面試該集
團收款人員報酬共計9,000元。原告嗣於109年5月28、29
日,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其姪子向其等佯稱急
用借款詐騙方式,原告分別各匯款20萬元及10萬元至該附
表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取款
車手陳敏玉提領一空,再轉交該集團收水人員。為此,爰
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一)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90號刑事
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
月在案,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
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之侵權行為,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原告因被告之共同詐欺行為,受有30萬元之損害,
已如前述,原告之主張,自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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