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814號
原 告 王耀德
訴訟代理人 管昱 律師
廖于清 律師
被 告 蔡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
桃金簡字第9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1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1,879,1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嗣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58,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見本案卷第92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號碼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
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
且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予陌生人使用,常與財產
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不法犯罪集團所使用,以遂行渠等詐
欺犯罪之目的,使偵查犯罪之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詐
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仍於10
9年6月間,將其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下稱系爭玉山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中爭國信託帳戶,與玉山銀行帳戶
合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詐欺集團使用,詐
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3日下午3時許,以解除網路錯誤
訂單之方法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
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共計1,879,120元。而
被告既幫助詐欺集團詐取財物,則依民法第184條、第185
條之規定,應與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
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因前開如附表編號8、12至15不法行為,業經
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桃金簡字第9號判決被告犯幫助犯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
金1萬元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4至7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全案
卷證查核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
應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
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
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而
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稱之幫助人係指於他人為侵權行為
之際,幫助該他人使其易於遂行侵權行為者,幫助人對於
幫助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且被害人所受損害與幫助行為
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可視為共同行為人而須與行為人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436號
判決可資參照。
(二)另衡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攸
關個人財產利益保障,其專屬性甚高,一般人均會妥為保
管,防止他人任意使用,縱有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
,亦必深入了解用途及合理性。且現今我國金融機構對國
人申請帳戶,並無特別之資格限制,若無違法之目的,尚
無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況被告前於101年11月間即
因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予不相識之他人,而幫助詐
騙詐集團施行詐術詐得金錢,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
25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
,故對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並不認識
之人使用所生風險,應知之甚明。本件仍輕易交出系爭帳
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足彰其具有縱成為行騙或掩飾、隱匿
他人犯罪所得之工具亦與本意無違之心態甚明,是原告主
張因被告交付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致使原告遭詐騙
,則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三)惟本件被告並未加入詐欺集團或執行詐騙原告之行為,其
將系爭帳戶交予詐欺集團使用,致使詐欺集團得以之作為
收取款項之工具,被告應僅就其提供系爭帳戶造成之損害
結果(即如附表編號8、12至15,共計269,655元),負
共同侵權行為人責任;至於原告匯款至其他人頭帳戶所受
之損害,則與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之幫助行為,無相當因果
關係,尚無從命被告負連帶賠償之責。準此,被告應僅就
原告受騙匯款至系爭帳戶共269,655元部分,負損害賠償
之責。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債務,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
有明文。本件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債權,為給付無確定
期限之債權,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原告就被告應給付金額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
4月17日(附民卷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69,
655元,及自11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
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王翰揚
附表:
┌──┬────────┬─────┬───────────┐
│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
│1│109年6月3日│29,988元│郵局│
││下午7時02分││00000000000│
├──┼────────┼─────┼───────────┤
│2│109年6月3日│29,988元│中國信託│
││下午7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00│
├──┼────────┼─────┼───────────┤
│3│109年6月3日│26,123元│中小企銀│
││下午7時48分││0000000000000000000│
├──┼────────┼─────┼───────────┤
│4│109年6月3日│119,988元│台北富邦│
││下午8時28分││0000000000000000000│
├──┼────────┼─────┼───────────┤
│5│109年6月3日│30,002元│中國信託│
││下午8時33分││0000000000000000000│
├──┼────────┼─────┼───────────┤
│6│109年6月4日│120,088元│郵局│
││上午0時31分││0000000000000000000│
├──┼────────┼─────┼───────────┤
│7│109年6月4日│29,335元│郵局│
││上午0時37分││0000000000000000000│
├──┼────────┼─────┼───────────┤
│8│109年6月5日│149,688元│系爭玉山銀行帳號│
││上午0時18分││0000000000000000000│
├──┼────────┼─────┼───────────┤
│9│109年6月5日│49,988元│遠東銀行│
││上午0時21分││0000000000000000000│
├──┼────────┼─────┼───────────┤
│10│109年6月5日│49,988元│遠東銀行│
││上午0時26分││0000000000000000000│
├──┼────────┼─────┼───────────┤
│11│109年6月5日│49,989元│遠東銀行│
││上午0時28分││0000000000000000000│
├──┼────────┼─────┼───────────┤
│12│109年6月5日│29,989元│系爭中國信託帳戶│
││上午2時33分││0000000000000000000│
├──┼────────┼─────┼───────────┤
│13│109年6月5日│29,989元│系爭中國信託帳戶│
││上午2時34分││0000000000000000000│
├──┼────────┼─────┼───────────┤
│14│109年6月5日│29,989元│系爭中國信託帳戶│
││上午2時34分││0000000000000000000│
├──┼────────┼─────┼───────────┤
│15│109年6月5日│30,000元│系爭中國信託帳戶│
││上午2時35分││0000000000000000000│
├──┼────────┼─────┼───────────┤
│16│109年6月5日│20,000元│不明帳戶│
││下午7時39分│││
├──┼────────┼─────┼───────────┤
│17│109年6月5日│20,000元│不明帳戶│
││下午7時40分│││
├──┼────────┼─────┼───────────┤
│18│109年6月5日│20,000元│不明帳戶│
││下午7時40分│││
├──┼────────┼─────┼───────────┤
│19│109年6月5日│20,000元│不明帳戶│
││下午7時41分│││
├──┼────────┼─────┼───────────┤
│20│109年6月5日│20,000元│不明帳戶│
││下午7時42分│││
├──┼────────┼─────┼───────────┤
│21│109年6月5日│20,000元│不明帳戶│
││下午7時42分│││
├──┼────────┼─────┼───────────┤
│22│109年6月6日│50,000元│台新銀行│
││上午0時29分││00000000000000│
├──┼────────┼─────┼───────────┤
│23│109年6月6日│50,000元│台新銀行│
││上午0時31分││00000000000000│
├──┼────────┼─────┼───────────┤
│24│109年6月6日│7,088元│台新銀行│
││上午0時37分││00000000000000│
├──┼────────┼─────┼───────────┤
│25│109年6月6日│30,013元│台新銀行│
││下午3時51分││0000000000000000000│
├──┼────────┼─────┼───────────┤
│26│109年6月6日│30,014元│新光銀行│
││下午4時49分││0000000000000000000│
├──┼────────┼─────┼───────────┤
│27│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3時25分│││
├──┼────────┼─────┼───────────┤
│28│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3時26分│││
├──┼────────┼─────┼───────────┤
│29│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3時27分│││
├──┼────────┼─────┼───────────┤
│30│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3時28分│││
├──┼────────┼─────┼───────────┤
│31│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3時29分│││
├──┼────────┼─────┼───────────┤
│32│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3時29分│││
├──┼────────┼─────┼───────────┤
│33│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3時30分│││
├──┼────────┼─────┼───────────┤
│34│109年6月6日│1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3時31分│││
├──┼────────┼─────┼───────────┤
│35│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5時54分│││
├──┼────────┼─────┼───────────┤
│36│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5時55分│││
├──┼────────┼─────┼───────────┤
│37│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5時56分│││
├──┼────────┼─────┼───────────┤
│38│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5時57分│││
├──┼────────┼─────┼───────────┤
│39│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5時58分│││
├──┼────────┼─────┼───────────┤
│40│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5時59分│││
├──┼────────┼─────┼───────────┤
│41│109年6月6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6時00分│││
├──┼────────┼─────┼───────────┤
│42│109年6月6日│1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6時01分│││
├──┼────────┼─────┼───────────┤
│43│109年6月7日│20,000元│不明帳戶│
││上午0時10分│││
├──┼────────┼─────┼───────────┤
│44│109年6月7日│7,000元│不明帳戶│
││上午0時11分│││
├──┼────────┼─────┼───────────┤
│45│109年6月7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上午0時14分│││
├──┼────────┼─────┼───────────┤
│46│109年6月7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上午0時15分│││
├──┼────────┼─────┼───────────┤
│47│109年6月7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上午0時16分│││
├──┼────────┼─────┼───────────┤
│48│109年6月7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上午0時17分│││
├──┼────────┼─────┼───────────┤
│49│109年6月7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上午0時18分│││
├──┼────────┼─────┼───────────┤
│50│109年6月7日│9,005元│不明帳戶│
││上午0時19分│││
├──┼────────┼─────┼───────────┤
│51│109年6月7日│30,014元│郵局│
││上午0時26分││0000000000000000000│
├──┼────────┼─────┼───────────┤
│52│109年6月7日│19,014元│郵局│
││上午0時32分││0000000000000000000│
├──┼────────┼─────┼───────────┤
│53│109年6月7日│29,985元│富邦銀行│
││下午4時49分││000000000000│
├──┼────────┼─────┼───────────┤
│54│109年6月8日│29,999元│富邦銀行│
││上午0時22分││0000000000000000000│
├──┼────────┼─────┼───────────┤
│55│109年6月8日│30,014元│富邦銀行│
││上午0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00│
├──┼────────┼─────┼───────────┤
│56│109年6月8日│19,999元│富邦銀行│
││上午0時25分││0000000000000000000│
├──┼────────┼─────┼───────────┤
│57│109年6月8日│29,988元│中國信託│
││上午0時27分││000000000000│
├──┼────────┼─────┼───────────┤
│58│109年6月8日│30,014元│郵局│
││上午0時29分││0000000000000000│
├──┼────────┼─────┼───────────┤
│59│109年6月8日│30,014元│新光銀行│
││下午3時56分││0000000000000000│
├──┼────────┼─────┼───────────┤
│60│109年6月8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9時30分│││
├──┼────────┼─────┼───────────┤
│61│109年6月8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9時31分│││
├──┼────────┼─────┼───────────┤
│62│109年6月8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9時32分│││
├──┼────────┼─────┼───────────┤
│63│109年6月8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9時33分│││
├──┼────────┼─────┼───────────┤
│64│109年6月8日│20,005元│不明帳戶│
││下午9時34分│││
├──┼────────┼─────┼───────────┤
│65│109年6月8日│29,988元│中國信託│
││下午9時39分││0000000000000000000│
├──┼────────┼─────┼───────────┤
│66│109年6月9日│30,002元│中國信託│
││上午0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00│
├──┼────────┼─────┼───────────┤
│67│109年6月9日│8,000元│中國信託│
││上午0時27分││0000000000000000000│
├──┼────────┼─────┼───────────┤
│68│109年6月9日│8,005元│不明帳戶│
││上午0時2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