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2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25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姍妤
       宋誠耘
被   告  連翊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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