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8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85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毓璟
       鄭雅如
被   告  何俊宏 (即 何豐福 之繼承人)
       吳文聖 (即何豐福之繼承人)
       何建宏 (即何豐福之繼承人)
       何珮霓 (原名 何佩珊 即何豐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豐福遺產之賸餘財產之範圍內,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柒
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何豐福遺產之賸餘
財產之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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