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二六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法官徐宏志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嗣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