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票字第3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票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中國聯合機車租賃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 相對人 謝憲億
陳汶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中關於「 陳玫宗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汶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吳湘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