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肆萬零陸佰零肆元,折合銀圓叁拾壹萬叁仟伍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圓肆仟柒佰零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並未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胡文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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