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一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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