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二六號A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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