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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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溫光雄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柒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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