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燕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登惠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複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被告燕山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文益 被告燕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訴訟代理人 方金西 被告 汪秀碧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