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6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芳綾 律師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聲請調查、鑑定之結果已回,本件行集中審理,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除剩餘財產外,含監護權非在己方時己方行探視權之時間、方式)。
他造收到對造所提之書狀繕本或影本後,若有意見,請於收到後10日內再表示意見並提出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俟兩造均清楚表明爭執、不爭執事項,並提出證據後,本院另擇期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金蘭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支持本造主張之證││編號│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