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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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64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二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陸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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