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甲○○被告乙○○(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方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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