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東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桂蘭 原告昶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桂蘭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被告乙○○被告丁○○
之3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解任董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於擔任本屆董監事、董事長任內所得支領報酬之總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