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袁以明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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