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調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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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調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小調字第644號聲請人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甲○○,嗣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變更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此有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惟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自應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麗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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