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8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內載金額不完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傅金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進楷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8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內載金額不完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傅金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