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