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一號
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米蘭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叁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名為「泛亞商業銀行」,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改制及變更名稱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據其提出財政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融㈡字第○九二○○五七一四四號核准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三至二五頁),其法人同一性不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米蘭諾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米蘭諾公司)分別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邀同被告甲○○、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六十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付,按月攤還本息,遲延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上開二筆借款,被告分別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即未繳款,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二紙、約定書五紙、客戶授信查詢單、催收查詢單、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各一份為證(見本院卷第七至二二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米蘭諾公司、甲○○、丙○○、乙○○既分別為系爭借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陳嘉惠~B法官林玉心~B法官秦慧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FO~T32┌─────────────────────────────────────────────────────────────┐│附表:│├──┬───────┬──────┬─────────────┬─────────────────────────────┤│編號│本金(新台幣)│年利率(%)│利息│違約金│├──┼───────┼──────┼─────────────┼─────────────────────────────┤│一│貳拾萬零伍仟肆│十三│自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佰叁拾玖元││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二│肆拾貳萬伍仟貳│十三│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佰壹拾貳元││清償日,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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