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一四一五號
聲請人登威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叁拾萬元或同額之合作金庫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八○六號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第三人特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益公司)對相對人有債務未清償為由,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賣特益公司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及該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縣○○鄉○○○路○號之建物(包括已保存登記部分及未經保存登記部分),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八○六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訂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拍賣。惟上開建物中未保存登記部分(即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並非特益公司所有,係聲請人於多年前經特益公司同意進駐該廠區時,因自己營業之需要所另行出資興建,以作為公司廢水處理廠之場地使用,故系爭建物屬聲請人所有,相對人對之聲請拍賣並無理由,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茲聲請以現金或同額之合作金庫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准予裁定停止前開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八○六號執行事件第三次拍賣公告、起訴狀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以特益公司為債務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賣特益公司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土地及該土地上門牌號碼高雄縣○○鄉○○○路○號之建物,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八○六號執行事件受理,並訂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第三次拍賣,而聲請人以系爭建物屬其所有為由,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二號受理在案之事實,除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外,復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八○六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二號等卷宗審認無誤,堪可認定,是聲請人就系爭建物部分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應予准許。再查,系爭建物係與門牌號碼高雄縣○○鄉○○○路○號建物經保存登記部分(建號分別為三三五、四三四、四三五號),及所坐落之高雄縣○○鄉○○○段○○○○○號土地一併鑑定價格,並核定最低拍賣價格,有鑑估報告書及拍賣公告可稽,且系爭建物與同坐落上開土地之三三五建號三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建物、四三四、四三五建號一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物位於同一廠區,使用同一門牌,在利用上與該建物及基地有相關性,並經本院執行處定為合併拍賣,以達其經濟上之效益,故系爭建物如停止強制執行,可能導致該執行標的物全部不動產均無從進行拍賣程序,即整體強制執行程序實際上陷於停止執行之狀態,債權人將不能即時自拍賣價金受償。本院審酌相對人執行名義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四千六百四十五萬三千九百四十七元,全部查封之不動產第三次拍賣底價合計四千五百四十四萬元,系爭建物之拍賣底價為八十三萬二千元,及債權人因停止執行而無法運用拍賣所得之資金,可能受有之利息損害,而本案訴訟至定讞,需費相當之期間,加上該標的物延後拍賣所可能遭受之風險等情,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除以系爭建物之拍賣底價,並以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可能經過之期間三年四個月(按第一審為辦案期限為一年四個月,第二審辦案期限為二年),依法定利率計算其因停止執行可能之利息損失外,再加酌全部執行程序因部分標的需停止執行而需重行進行,及部分地上物無從合併拍賣所可能影響投標意願及金額等因素,爰酌定擔保金額為三十萬元。從而,於相對人提供擔保三十萬元或同額之合作金庫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後,在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八○六號執行事件就系爭建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停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筑婷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FO~T32┌────────────────────────────────────────────────────────┐│附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新台幣元)││├──┼──────────┼───────────┼─────┼────────┼────┼──────┼───┤│1041│高雄縣○○鄉○○○段│高雄縣○○鄉○○○路七│鋼鐵造│地面層:178.79│全部│八十三萬二千││││一○七五地號│號建物未保存登記部分││合計:178.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