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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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八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本院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八七號確定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前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