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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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水利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水利法案件,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執行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七二號)逃匿,乃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康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興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