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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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0四二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或等值之中華開發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准以等值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0四二號裁定,為債務人供擔保,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二十萬元之中華開發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六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揭債票即將到期,急需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調取上開假扣押及提存案卷審核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杭起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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