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劉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正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