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奎霖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
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